分类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服务内容 |
业务范围 |
执行期限 |
服务电话 |
监督电话 |
政府定价
|
霍邱县 自来水 阶梯水价 |
一、居民生活用水: 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第一级1.38元/方(≦240方); 第二级2.13元/方(240-360方(含)) 第三级4.43元/方(>360方); 2、合表用水1.48元/方 3、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1.48元/方 |
《霍邱县发改委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加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383号) |
1. 接受用户咨询、计算阶梯额度,查询缴费编号和水费,宣传帮助缴纳水费,及时发布各类涉水信息; 2. 及时核定非居民生活用水性质,做好水价调整; 3.按规定落实各种优惠减免政策。 |
定期抄表、水费通知、多人口阶梯水量核定、过户、销户 |
2018年12 月1日起执行 |
6541123 |
6021624 |
二、非居民用水:1.73元/方 |
||||||||
三、特种用水:3.63元/方 |
||||||||
污水处理费代收 |
居民生活用水:0.85元/方, 非居民用水:1.20元/方, 特种用水:1.50元/方 |
《关于印发霍邱县城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霍政[2008]8号) |
|
|
2008年2 月1日执行 |
|||
水资源费代收 |
0.12元/方 |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商[2015]66 号) |
|
|
2015年9 月1日起执行 |
|||
船闸控制费 |
0.05元/方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闸控制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的通知》(皖价商〔2014〕134号) |
|
|
2015年1 月1日起执行 |
|||
市场调节价 |
建筑区划红线内给水工程建设安装费 |
依据委托合同(按照收费依据编制工程量清单,据实结算) |
1.2018年《安徽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2. 《安徽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3. 《六安建设工程造价》 4.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建标[2017]191号) |
根据用户委托,现场踏勘制定给水方案,实施建筑区划红线内给水安装工程。 |
建筑区划红线内给水新装、移装改装业务。 |
|
||
其他收费项目 |
供水环节费用 |
不收费 |
1.《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部门关于规范城镇供 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 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 发展的意见》(国办 函[2020]129号) 2.《安徽省发展改革 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 供水供电行业有关收 费项目的通知》(皖 发改价格函[2021]60号) |
不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
|
|
||
接入工程费用 |
不收费(政府投资类项目除外) |
1.《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部门关于规范城镇供 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 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 发展的意见》(国办 函[2020]129号) 2.《安徽省发展改革 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 供水供电行业有关收 费项目的通知》(皖 发改价格函[2021]60号) |
在城镇规划用地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供水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企业建设,或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
|
|
|||
计量器具及检定费用 |
不收费(参照文件精神) |
1.《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部门关于规范城镇供 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 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 发展的意见》(国办 函[2020]129号) 2.《安徽省发展改革 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 供水供电行业有关收 费项目的通知》(皖 发改价格函[2021]60号) |
供水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却有问题的,由供水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为用户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任何单位代收供水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
|
|
|||
备注: 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指已经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的居民家庭用户,用水量以一年度为计量周期,月度滚存使用。 2.合表用水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指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总表(合表)用户;学校、部队驻地、社会福利院等国家明确规定按照居民用水水价收取的非居民用户。 3.非居民用水指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消防、市政用水;工业生产用水;宾馆、旅馆、饮食等经营服务类企业用水。 4.特种用水指洗车、洗浴、工程施工用水等用户用水。
|